当前位置: 首页 > 机关党建

【廉政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日期: 2015-07-10 15:38:55 来源:
阅读量: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为进一步加强四湖工程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更好地完成2015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特签订如下责任书:

一、责任范围 
  (一)党委(支部)和单位领导班子对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同级班子成员和科室所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党委(支部)书记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正职领导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职能部门、下一级副职领导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党委(支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 
  l、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十八届中纪委四次全会精神。

2、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反腐倡廉“六个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约方针,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党员、职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宣传教育。 
  4、结合四湖水利实际,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5、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检查和考核。 
  6、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的不正之风。 
  7、领导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 
  1、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及本单位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完成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抓好落实。 
  2、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党风廉政状况,总结经验,完善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3、组织和参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学习,搞好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宣传教育。 
  4、组织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抓好实施。 
  5、对责任范围内的领导班子及领导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6、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组织程序选拔推荐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党风廉政问题和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检查和处理。 
  8、按照党风廉政有关规定,搞好廉洁自律,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三、责任追究 
  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职责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领导班子不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不研究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和实施监督;不组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不依法依纪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不支持配合执纪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以及发生其他违反责任内容规定的问题,情节较轻的,责令做出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组织处理。 
  ()领导干部违反责任内容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以及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 
  2、对上级组织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不依纪处理的; 
  3、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恶性案件; 
  4、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5、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会员卡、商业预付卡,利用婚丧嫁娶、乔迁履新、就学出国等名义,收受下属及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礼金的,出入私人会所、变相公款旅游的;

6、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不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7、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
  8、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知情不管的;
 
  9、不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不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不组织检查、考核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不按要求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做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年度按此责任书检查和考核。

 

 

荆州市四湖工程管理局党委书记(签字):

 

————————单位党委(支部)书记(签字):

 

                         一五年二月六日

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武德路56号 电话:0716-8264484 0716-8524940